近期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办法》,主要内容有:
一、农综改的资金来源及内容:
1、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补助资金。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以及其他需要开展的农村改革试点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足额安排资金,与省级下达的农综改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需要。需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2、农综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厅按照农村人口、乡村个数、财政困难程度、重点改革任务、脱贫攻坚任务、预算安排、考评结果等主要因素及权重分配至各县(市、区);同时,根据市(州)预算安排和工作开展情况,适当给予奖补。市(州)按省财政厅时限要求通知所辖区(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农综改资金提前下达数全额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二、农综改资金的报账方式
农综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村民筹资、以资代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的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村级筹集资金)实行乡级报账制。项目建设应先使用村级筹集资金,再使用农综改资金。由村民自建的项目,村民委员会作为报账人;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工程承包方作为报账人;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试点的具体单位,具体试点单位作为报账人。农综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三、农综改项目预拨资金后,如何使用
1、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竣工通过县级验收合格后,由报账人填写报账申请审核表,经村民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初核签字,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连同原始凭证、发票、项目预(决)算表、施工合同(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项目验收表、村级筹集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向县级财政部门(乡镇财政所)申请报账。乡级财政部门要留存所有村级筹集资金报销的原始发票;为确保项目资金的完整性,县级财政局不仅要留存所有财政资金报销的原始发票,还要按项目留存完整的所有村级筹集资金报销原始发票的复印件。
2、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试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报账人填写报账申请审核表,经试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初核签字,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连同原始凭证、发票、项目预(决)算表、施工合同(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项目验收表等相关资料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报账。
3、建设项目需要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四、存在下列情况的,财政部门不予预拨或结算拨付资金:
1、未提供有效凭证和报账文件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村级筹集资金按照“村财乡管”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村民筹资、以资代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等村级筹集资金和村民筹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票据。
2、农综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项目(试点单位)核算;村级筹集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项目核算。会计核算要全面准确反映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农综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农综改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并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县(市、区)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的考核评价工作,并于当年12月底之前将考核评价报告上报财政厅;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进行自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