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
保险费率的通知
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323号要求,2017年1月全市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1%,公务员及全额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中因不含生育津贴,其缴费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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